强*奸罪罪不成立
2012年7月,H家属二人急急忙忙来找律师,语言急切,述说H被警察抓走,好在家属及时联系律师。我马上开始工作,经查:H于2012年7月31日被分局刑侦支队带走,并开具传唤证。同日,立案决定书京公海刑字[2012]011542号以H涉嫌强*奸立案。8月1日报请刑事拘留。8月4日预审报请延长拘留。
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海公提捕字[2012]第2885号认为:H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涉嫌强*奸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60条和第66条规定,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2012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起《起诉意见书》。
检察院于2013年2月5日以京海检刑诉[2013]0226号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2013年海刑初字第640号判决:H破坏军婚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至此本案终结。
(如果是强*奸罪3年以上到死刑幅度)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:强*奸罪
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*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*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*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*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*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*奸妇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破坏军婚罪
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承办律师曹鹏搏。